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丹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8〕138号)
丹阳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同意你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和能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镇江市、丹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编制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所需执法人员应按照《国家
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三、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四、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预算,由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