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德政字〔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企业: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基本情况,按照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258号)精神,经研究,现调整全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我市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2元。
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用人单位按小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时,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学徒、熟练、见习等新进人员适用最低工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