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已被其他有效文件代替实际已不再执行的。
(三)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有关规定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不一致,特别是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不符合《
行政处罚法》或者新颁布的上位法规定的;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已被取消或者改变管理方式,许可的条件、程序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或新颁布的其他上位法规定的。
2.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规定的管理部门已被撤销或者名称已变更的。
3.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4.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依法下放给下级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
5.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正在修改或即将修改的。
除上述清理的原则和标准以外,凡1995年12月31日以前印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三、工作步骤
清理工作分为六个阶段:
(一)2008年8月上旬,为清理部署动员阶段。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清理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市政府各部门开展清理工作。
(二)2008年8月中旬至2008年9月底,为实施清理阶段。有清理任务的部门应当完成本部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要求填写表格(见附件)以及制作相应电子文档,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同时,市政府法制办根据清理的原则和标准,对列入清理范围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同步研究清理,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2008年10月至2008年11月,为清理结果形成阶段。市政府法制办对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意见逐件进行审查把关,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以及相关地方、部门的意见,最后认定处理意见,并与清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对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市法制办视情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进一步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再报送市法制办备案。
(四)2008年12月,为清理结果报批阶段。市政府法制办在完成清理结果的审查认定后,形成正式清理意见,连同清理工作报告报市政府批准。
(五)2009年1月,为清理结果公布和工作总结阶段。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后,市政府分别将清理结果和清理后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媒体、网站、政府公报等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各部门在抽查工作结束后,也要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2009年2月,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汇编阶段。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将这次清理后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各部门也应将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