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8〕143号)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近几年来,国家和我省新出台大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代替、废止或者修订了原有的一批法律、法规和规章。2008年上半年,国务院、省政府又相继公布了行政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清理结果。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以及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镇江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镇江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
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以市政府或者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由市政府法制办提供,见镇江市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zjfzb.com/);各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的原则和标准
严格按照《
立法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物权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执行。具体把握:
(一)规范性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废止: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2.已被新的上位法或者新的省政府规章代替;
3.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4.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权限,包括规定了当属中央和省事权的事项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
5.大部分内容需要修改的。
(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实际已经失效的;
4.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包括明显不符合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精神,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严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不符合世贸组织运行规则以及妨害社会主义统一市场运行规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