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节水设施、废污水处理设施是否运行正常;
(七)退水水质和水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八)退水是否对相应水域或水体造成重大影响;
(九)水资源费交纳情况;
(十)其他与取用水监督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统计制度,建立和完善水资源信息系统。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用水统计报表,并于每年12月底报送本年度的取用水情况。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技术经济条件和水资源状况,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通则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性行业综合用水定额或产品用水定额。用水定额应随经济发展和用水需求的变化,由原发布机关定期进行修订。
第六章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与管理
第五十一条 水资源费和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水资源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在征收水资源费的各个环节中发生的费用,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列入部门预算。
水资源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编制年度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安排使用。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
(一) 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监测、规划;
(二)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及节约用水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技术交流和合作、新技术推广应用、政策法规制定;
(三) 水源工程、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
(四) 综合节水措施、水平衡测试和计量设施投入的补助;
(五) 水资源保护、管理、执法及奖励;
(六) 水资源政策调研、法规宣传、人员培训;
(七) 水政水资源管理机构管理经费及设施和设备购置等。
第五十二条 坚持依法收费,除国家、省规定不予征收和不需申请取水许可的免征水资源费外,其余一律不得减征、缓征和免征。农场、林场、渔场、盐场、苗圃等行业生产和生活的取用水,均应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省以上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超计划取用地下水和在水资源紧缺的地区超计划取地表水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累进加收水资源费。对水重复利用率高于行业规定标准的取水单位,经县以上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水资源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五十三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查、询问取水户取水的有关情况;
(二)收集、调取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资料;
(三)查阅、复制有关水资源费征收所需的单据、票据、账簿、记账凭证和报表等。
水资源费征收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第五十四条 征收水资源费应统一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在接到征收部门的缴款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足额向财政部门开设的非税收入专用账户缴纳,该账户只收不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交、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