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原则,讲求治理方法。治理无证照经营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做到查处取缔与规范引导相结合、依法处罚与疏导教育相结合、查处无证照经营与查处为其提供出租房经营者相结合,教育、引导、扶持和规范相结合。对下岗失业人员经营的就业组织,如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治理无证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发现无证照经营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书面通知并移交至有权处理部门。
(三)依法行政,把好市场准入关。一是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对所有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许可部门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未经审批或未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二是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前置审批的标准及要求,并以“一览表”、“办事指南”等形式,在经营者办理前置审批时进行充分的告知,避免经营者盲目投资,防止出现因无法符合前置审批要求而造成的无证照经营。对于有条件的地区,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还应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积极推行“一站式”办公模式,个体工商户办理各类证照实行集中办理、并联审批,最大限度方便个体工商户。三是积极探索疏导无证照经营户实现合法经营的新途径、新方法,如对于部分具备基本卫生条件、但还不完全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标准的小食杂店、小食品店、小摊点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可试行由各级卫生部门与生产经营者签订“安全承诺书”后,经当地政府同意,发放临时卫生许可证,再由工商部门按临时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核发营业执照营业期限。四是要认真研究解决部分前置审批费用高昂的问题,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残疾人、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等社会弱势群体,要坚决执行优惠扶持政策,决不允许打折扣,更不允许超规收费。要采取优势企业垫付、先赊欠后补交、减免收取、财政补贴等切实有效的措施,减轻他们的负担,保证有证有照,实现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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