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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治理工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

  12.农林及畜牧水产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农作物种籽、兽药、种畜禽生产经营、木材加工(经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以及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13.民政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殡仪服务、殡葬经营等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14.市政公用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燃气经营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15.旅游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经营等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16.盐务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盐业生产、食盐批发等违法行为;查处已被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1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各类无照经营行为。重点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18.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查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的无证经营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治理无证照经营行为是建设“平安淮安”、“法治淮安”,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淮安市治理无证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县(区)、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应成立治理无证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治理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确保无证照经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地要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依法经营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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