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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治理工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等违法行为;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等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药监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4.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歌舞、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5.环保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洗浴、建筑、装饰材料加工等产生废水、废气、噪声等环境污染和扰民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6.公安(消防)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开业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农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其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的定点专业生产以及非煤矿山开采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8.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查处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内等地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无证照经营的行为。
  9.烟草专卖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等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10.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采矿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采矿活动的行为。
  11.交通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水路运输、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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