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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治理工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治理工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8〕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合法经营,改善投资环境,更好地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跨越发展和“平安淮安”、“法治淮安”建设基本要求,卫生、环保、安监、公安、文化、质监等前置许可部门按照“谁发证(照)、谁负责任,谁不发证(照)、谁牵头清理”和“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关口前移”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全面治理无证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治理重点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
  1.卫生部门:查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农业、质监、药监、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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