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原则,各县区政府都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把经济普查工作纳入考核目标和政府督办事项进行管理,明确责任,重在落实,保证实现普查工作目标。各县区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三、切实落实普查经费
普查经费的落实到位是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的根本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普查工作必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督促财政部门根据工作进度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加强普查宣传工作
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五、坚持依法普查
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对普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级政府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靠。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普查中所熟知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履行保密义务。
各级普查机构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紧紧围绕普查数据质量这一核心,扎扎实实做好全过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结合实际,建立普查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检查验收制度。要准确填报,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检查验收,切实提高源头数据质量,确保普查数据全面、真实、可信。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