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新车采购后,市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注册凭证》,予以办理车辆入户登记手续。
第五章 处置审批
16、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处置遵循厉行节约、统一审批、统一调拨、公开拍卖的原则。公务用车无论配置途径与购置经费来源,均属国有资产,列入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各使用单位无权自行调拨,或作转让、变卖等任何涉及车辆产权变动的处理。
17、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含临时编制车辆)的处置,必须填写《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报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审批。
18、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公务用车,经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审批后,由使用单位送交有资质的物资回收公司报废回收,报废残值上缴市财政。对未达到报废标准的公务用车,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公开拍卖,办理转户手续,拍卖所得上缴市财政。车辆公开拍卖、报废处置涉及的评估机构、拍卖公司、物资回收公司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采取竞标办法,择优选择。
19、市级干部更换下来的车辆,调出本市的市级干部原使用的车辆,以及机构改革中撤销单位的公务用车,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根据各单位编制内实有车辆情况统一调拨。车辆调拨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注册凭证》,由调入和调出单位负责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20、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在办理报废、调拨过户等变更手续时,市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凭《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和《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注册凭证》,按规定办理。
21、市级领导在任同一职级期间配备的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5年或行使超过25万公里以上,可以更新。其它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行驶3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申请更新。
22、县级干部工作调动,不得将原单位车辆带至新任职单位使用。
第六章 使用管理
23、公务用车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
24、市直机关接受国际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捐赠的车辆,单位应按照赠予组织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
25、市直机关的公务用车和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车辆由部门统一调配使用,不允许将其变为专车或变相专车。
26、市直机关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和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单车费用核算制度,认真执行《市直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年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