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发展。
我市非煤矿山大多数是小型矿山,生产工艺相对落后,技术装备水平不高,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落实不严,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薄弱,安全投入不足,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亟待提高。根据《国家安监总局
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7]214号),我市非煤矿山企业要重点健全和完善14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培训,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立即进行自查,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专职管理人员不落实的隐患要立即整改。7月31日后,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整顿。
(三)加强矿山安全技术管理,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实行规范科学开采。地下开采矿山要继续开展机械通风专项治理,严格执行机械通风的有关规定;对尚未实行机械通风的地下开采矿山一律实行停产整顿,对已建成机械通风的要进一步完善通风系统,加强管理,确保通风系统运行良好。
继续深入推广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技术。要按照《关于在全市非煤矿矿山(露天开采)实施中深孔爆破实用技术的通知》(筑安监发[2008]6号)要求,积极指导、协调解决中深孔爆破技术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对小河、花溪、乌当、白云等地区有条件的矿山要强力推行,力争2009年在本市50家非煤矿山实现中深孔微差爆破技术。
露天采石场要强制推行实施台阶或分层开采。各区(市、县)要制定工作方案,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是否实行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进行专项治理,全面提升露天采石场安全条件,有效遏制采石场滑坡、坍塌事故。全市露天采石场必须在8月31前实现规范台阶开采,逾期未能实现的一律停产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能实现规范开采,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市安监局拟在8月份安排2期露天开采及中深爆破技术讲座,以帮助非煤矿山企业尽快实现规范的台阶开采和中深孔爆破技术的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