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百日督查第七组督查意见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筑安办发〔2008〕5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管委会:
2008年6月6日至20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第七督查组对我市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开展督查,共检查息烽等8个区(市、县)及14家企业,其中中央直属企业2家,省属企业2家,民营企业10家,提出161条建议及意见。贵阳市安委会对督查组检查建议和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向受检的8个区(市、县)人民政府下达了安全生产督查意见书,同时安监部门对9家企业下达了整改指令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有关精神,切实做好国务院百日督查组在我市督查期间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采取有力措施,立即实施整改,要通过落实国务院督查组的督查意见,举一反三,结合当前开展的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推进我市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决消除和控制重大隐患,减少事故总量,有效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请各区(市、县)于2008年7月15日前将整改完成情况报贵阳市安委办(传真:7987372)。市安委办将在近期对各区(市、县)落实国务院督查组督查意见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顺利实现2008年非煤矿山安全工作目标。
(一)各区(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修文“3?22”爆炸事故教训,高度重视非煤矿山民爆物品管理工作,把民爆物品申领、发放、储存、使用、回收等环节的管理纳入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要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在7月份组织各级安监和公安部门开展对有关基层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的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严格按照《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防止非法违规开采行为,有效控制因民爆物品管理措施不落实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严防民用爆炸物品流入社会造成更大危害。
安监、公安部门要认真研究,密切配合,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的联动管理工作机制。对已批准同意建设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出具同意民爆物品使用的相关手续,注明批准的建设期限,严格建设期的管理,并将情况通报公安机关。对到期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要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情况,停止其民爆物品的供应,杜绝矿山以建代采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