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第一榜)公布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市(区)、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第二道门槛);
(三)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第三道门槛);
(四)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第二榜),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补贴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宣传,公开申报、审核程序和办理时限,落实工作责任,严把审核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租赁补贴对象要做到应保尽保。切实做到该发的一户不漏,不该发的一户也不多发。
四、强化资金保障,及时补贴到户。市、县财政部门应将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安排用于保障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开支,如有缺口,按规定的筹资渠道足额予以保障。对同级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对象和数额,及时进行审核确认后,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打卡发放。
五、建立基础信息库,实行数据共享。市、县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对本地区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年度按户填列《 市(县)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基础信息表》(式样见附件),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基础信息库。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人均实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月收入额、保障方式(租赁补贴额、实物配租)、实际发放补贴金额等。年度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基础信息表实行逐级汇总,于8月31日前将电子文档报至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