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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务厅、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第一榜)公布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市(区)、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第二道门槛);
  (三)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第三道门槛);
  (四)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第二榜),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补贴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宣传,公开申报、审核程序和办理时限,落实工作责任,严把审核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租赁补贴对象要做到应保尽保。切实做到该发的一户不漏,不该发的一户也不多发。
  四、强化资金保障,及时补贴到户。市、县财政部门应将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安排用于保障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开支,如有缺口,按规定的筹资渠道足额予以保障。对同级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对象和数额,及时进行审核确认后,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打卡发放。
  五、建立基础信息库,实行数据共享。市、县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对本地区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年度按户填列《  市(县)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基础信息表》(式样见附件),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基础信息库。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人均实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月收入额、保障方式(租赁补贴额、实物配租)、实际发放补贴金额等。年度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基础信息表实行逐级汇总,于8月31日前将电子文档报至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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