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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务厅、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徽省财务厅、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综〔2008〕175号)


各市、县财政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精神,加快推进市、县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机制,是省委、省政府部署实施的18项民生工程之一。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是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方式。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工作,是围绕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的目标,推进和谐安徽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市、县财政部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要增强民本意识,树立为群众服务的理念,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能,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切实做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把党和政府对城市低收入水平住房困难家庭的关怀落到实处。
  二、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为支持市、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去年底,国家下达我省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已及时全额分配到市、县。市、县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徽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2007〕1658号)规定,切实加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中的租赁补贴支出,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廉租住房购建开支,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三、规范审核程序,确保应补尽补。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建设部等九部门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规定,积极组织开展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公示等工作。实行“三道门槛、两榜定案”,确定租赁补贴对象。具体程序:
  (一)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向户主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县城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第一道门槛)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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