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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建立应急预警机制,在紧急情况时及时接管污水处理厂BOT项目设施和经营;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条 市水务局应当制定污水处理BOT项目特许经营监管应急预案,在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决定撤销某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权时,能有效组织并及时接管,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证污水处理生产与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

  第五十一条 市水务局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妨碍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经营者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市水务局应当报市政府撤销其特许经营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水务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报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特许经营权:

  (一)未经市政府批准,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理特许经营权的;

  (二)因转让股权而出现不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授权资格条件的;

  (三)达不到公用事业产品、服务的标准和要求,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公众利益的;

  (六)不按城市规划建设、改造和维护公用设施的;

  (七)擅自停业、歇业的;

  (八)不履行法律、法规和授权书规定义务以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义务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在撤销特许经营权的决定作出之前,市水务局应通知经营者,并告知经营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经营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市水务局应当组织听证。

  被撤销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及其股东,不得再申请本市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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