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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将五年经营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经营报告及企业名称、地址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情况等信息及时报市水务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特许经营权的优势地位,强制、限定、阻碍用户购买某种产品,或者有其他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污水处理设施的功能和用途。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允许政府其他部门或其他经营者按照规划要求连接其投资建设或者经营管理的公用设施。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因建设和维护公用设施需进入某些土地和建(构)筑物时,应当事先与权利人协商,有关权利人应当提供方便,市水务局应当提供协助支持。

  第三十九条 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以及场站设置和管线建设、改造等应当服从市规划部门的总体安排,并遵守相关河渠、道路、绿化、通讯、管网等公共设施相关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因紧急情况需要抢修时,经营者可以先实施抢修,同时告知有关部门,并补办有关手续,同时必须维护其他设施的安全。

  第四十条 经营者应当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和更新改造,确保不间断提供约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并在每月最后一周向市水务局提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对各项公用设施的图纸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保存,完善公用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市水务局相关系统连接,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公用设施或者指令经营者承担公益服务,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市政府应当给予经营者合理补偿。

  第四十三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特许经营权被撤销后,原经营者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将进行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形成的全部资产、设施及其技术档案,在正常运行情况下无偿移交给市水务局或该局指定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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