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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项目概况;

  (二)投标人资质要求;

  (三)技术要求条件;

  (四)商务条款;

  (五)本BOT项目的协议条款。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由市政府行政划拨给市水务局,在特许经营期内,市水务局交由经营者无偿使用,土地用途不得任意更改。由经营者投资建设的项目土地附着物、建(构)筑物、污水处理设施及设备等产权(所有权)属于市政府,在特许经营期内由市政府无偿给经营者使用,期满后再由经营者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招投标确定经营者后,有关报建手续可由经营者以自身名义直接办理。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的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概算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其余资金可以由经营者通过向银行借贷等融资方式筹措。

  第二十八条 经市水务局同意,经营者方可将本项目运营期限内的收益权向为本项目融资的债权人提供权益担保。

  第二十九条 特许经营项目自开始商业运营三年内不得进行股权转让。满三年后,在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持续运营的情况下,经市水务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经营者可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其公司股权。

  第三十条 经营着享有依法独立经营管理的权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干预其正常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取收益:

  (一)对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和相关产品收费;

  (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授权书的规定和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接受市水务局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超越授权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以转让或者出租、质押等方式处理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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