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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市发展改革局依照有关规定审批全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并配合市水务局组织项目招投标等工作;

  (二)市规划局会同市水务局编制全市中长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其用地规划;

  (三)市国土房产局将污水处理厂用地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四)市环保局进行污水处理水质及水量的核定及出具相关意见;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水务局的核定和支付意见,向经营者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六)市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环保局、工商局(物价局)参与BOT项目相关招投标工作。

第四章 市场准入条件

  第十八条 投标人须为满足以下条件的潜在投标法人实体或其组成的联合体:

  (一)具有雄厚的投融资能力;

  (二)具有丰富的污水处理项目投资建设经验、先进的污水处理设施管理运行经验以及良好的企业声誉;

  (三)其他条件。

  具体规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九条 投标人或联合体中一家企业须拥有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投标人须为该项目准备足够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具体规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五章 项目招标

  第二十一条 项目招标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文件、程序、评标办法、专家选定方案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监察局、建设局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等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撰写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考虑提高投资效益,不可有倾向性和排他性,避免恶性竞争。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方可发出招标公告。

  会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至少应当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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