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目设施的移交;
(六)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变更和转让;
(九)解释和争议的解决;
(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授权书是经营者从事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业务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授权人、被授权人;
(二)特许经营权的内容、区域、期限;
(三)经营者的主要义务与责任;
(四)特许经营权的撤销;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期,根据该项目的投资收益测算及经营者运营收益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经市政府批准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市水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进行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新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的具体形式应根据已经变化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特许经营权的重新授予应当于特许经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完成。
第三章 BOT项目管理组织
第十六条 市水务局在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全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的建设布局及实施方案;
(二)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组织全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三)负责全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的建设投资计划及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年度财务计划编制及申报;
(四)指导协调已开展的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经营及管理;
(五)协助市环保局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和水质进行计量及监测;
(六)定期测定及报告污水进水量和净化出水量;
(七)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九)配合市规划局编制全市中长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用地规划。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审批程序,按市政府相关部门职能分工进行,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