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水务局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跨区域共享共用,实现资源共享。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的申报、立项以及审批程序遵从《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八条 市政府授权市水务局为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
第九条 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立项至初步设计经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市水务局应采取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定经营者,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污水处理的特许经营权通过颁发特许经营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的形式授予经营者。
第十条 市水务局应当根据特定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制定特许经营授权实施方案,并就授权实施方案的有关内容举行公开听证。
授权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特许经营权的授权方式、主要内容、范围及期限;
(四)经营收益及投资回报情况测算;
(五)财政补贴及其他优惠措施;
(六)市水务局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经选定的经营者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有关招标文件与市水务局签订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否则市水务局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宣布招标结果作废。若双方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签订了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市水务局应当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授权书。
第十二条 双方签订的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术语定义;
(二)项目名称;
(三)项目建设;
(四)项目运营与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