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8〕1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二日
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城市污水处理行业BOT项目的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和污水处理行业BOT项目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建设-运营-移交)项目(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是指中标人或中标人组建的项目公司(以下统称为经营者)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经营者在协议期内对污水处理项目进行融资建设,拥有运营和维护该设施的权益及合法经营权,取得合理的投资回报和利润;协议期满,经营者将运营良好的项目及由经营者投资建设的项目附着物、建(构)筑物、设施及设备等资产完整无偿地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接收机构。
第三条 深圳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以下涉及的市政府部门均用标准简称)是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助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合法的特许经营权,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经营过程中应当优先保证公共设施不受损害,确保提供持续、安全、方便、优质、高效、公平和费用合理的服务,不得侵害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众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享有知情权和提出意见的权利,对侵害公共设施及公众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六条 市水务局和经营者应当建立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对特许经营情况进行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