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第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活动中不得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活动中应当加强审查,严格查验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协助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做好知识产权注册登记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保护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对侵犯深圳大运会商标权、特殊标志专有权和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对侵犯深圳大运会专利权、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由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和沟通渠道,涉及对方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接收移送的部门不得推诿。
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在查处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合同、图纸、账册及其他资料;
(三)采用检查、拍照、摄录、测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
(四)对案件有关的物品依法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五)调查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时,除行使前款所列职权外,对有证据证明为侵犯深圳大运会商标权的物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四条 对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限期改正,消除影响;
(二)没收、销毁侵权物品或者侵权标识、标记;
(三)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物品、侵权标识、标记的材料、工具、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