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深圳大运会的奖杯、奖牌等专用物品的设计。
第五条 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指国际大体联、中国大体协、深圳大运会组委会、经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和其他合法权利人。
第六条 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维护大学生体育运动尊严,专有权利不受侵犯、依法保护、合法使用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
第七条 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应当制定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依法及时采取以下措施保护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
(一)申请商标注册;
(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三)申请专利;
(四)及时登记有关作品;
(五)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六)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第八条 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使用应当有助于大学生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
使用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三)、(四)、(五)、(六)项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应当经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国际大体联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许可;使用本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应当经中国大体协许可。
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应当发布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使用计划,特许深圳大运会合作伙伴、深圳大运会商品特许经营者按照要求使用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
第九条 禁止下列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大运会注册商标;
(二)销售侵犯大运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大运会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大运会商标标识;
(四)未经许可,实施大运会专利;
(五)未经许可,在产品、产品包装、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上使用大运会专利号;
(六)未经许可,使用大运会作品或者其他创作成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为上述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