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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26届世界夏季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八号)


  《深圳市第26届世界夏季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8年4月1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第26届世界夏季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2008年4月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第26届世界夏季大学生运动会(以下简称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大学生体育运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深圳市内与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相关的管理、保护和其他活动,适用本规定;对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是指对与深圳大运会有关的商标、专利、作品、特殊标志、商业秘密和其他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与深圳大运会有关的商标、专利、作品、特殊标志、商业秘密和其他创作成果是指:

  (一)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大体联)会徽、国际大体联国际大学生运动会商标、国际大体联颂歌、大运会圣火、国际大体联项目命名、国际大体联项目徽章等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

  (二)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大体协)的名称、徽记和标志;

  (三)深圳大运会申办委员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在申办、承办深圳大运会期间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为其使用而开发的徽记、吉祥物、名称、标识、会歌、口号;

  (四)深圳大运会组委会举办的艺术表演、拍摄的影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五)涉及深圳大运会标志的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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