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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廉租住房补贴有关政策的意见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廉租住房补贴有关政策的意见
(马政办[2008]46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提高住房保障标准,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廉租住房补贴有关政策的调整,提出以下意见:
  一、享受廉租住房补贴条件的调整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从13平方米调整为15平方米;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从5000元以下调整为6000元以下。
  二、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与家庭现住房面积差,低保家庭从每月每平方米补贴8元调整为10元,低收入家庭从每月每平方米补贴5元调整为8元。
  三、实施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四、具体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工作,按照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财综〔2008〕17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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