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部门协同处理,且牵头单位不明确的工作,由最先受理的单位或部门负责处理或牵头协调处理。
第七条 市局机关各处室、中心、分局之间就同一问题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由最先提出问题的处室、中心、分局以书面形式提请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决定;或由最先提出问题的处室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形成倾向性意见,书面提交专题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基层税务机关就某一业务问题的处理需向市局机关请示时,要填写好《业务联系单》(见附件),并由分管局长签字后,在2日内上报市局相关处室,市局机关3日将问题处理完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回馈给《业务联系单》的提请部门。市局机关处室间的业务问题处理由提出问题处室填写好《业务联系单》交由相关处室,对手续不清、表述不明、文字有误的,在问题递交当时就应对递交部门予以指出,相关处室能够答复的,3日内将问题处理完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回馈给《业务联系单》的提请部门;不能答复的,将问题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业务部门提请,上级业务部门答复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回馈给《业务联系单》的提请部门。
第九条 对于稽查部门上报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合议的案件,稽查部门按要求提交相关卷宗及资料给法规处审查,法规处的审理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提交市局重大案审理委员会审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的案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40天。
对于检查报告中计算数据、适用政策或证据存在缺失需退审的案件,必须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退审;重大案件审理部门之间意见不一致时,可通过合议会的方式来解决,对合议后仍不能统一的,应及时向上一级请示;力求在政策执行和处理尺度上准确、合理。
第十条 部门动议的涉税事项,凡应由动议部门牵头处理的,由动议部门处理;应由其他部门牵头处理的,以文字形式提请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批转其他相关部门牵头处理。
第十一条 对具有“判例”意义的和需要更多单位、部门知晓的复杂个案的处理决定,由受理或牵头处理部门行文通报局领导和全市地税系统各单位、各部门;机关各部门批复的涉税事项,凡具有“判例”意义的,均应行文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