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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促进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的意见


  五、进一步规范各项准备金的计提。各担保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税后利润的1%计提一般风险准备;按照年度担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未到期担保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发生代偿损失时,在依次冲减担保赔偿准备和一般风险准备后的不足部分,可以在成本中直接列支,并在税前扣除。

  六、完善担保机构年度目标考核办法。从2008年开始,以担保机构上年度经营业绩为依据,由市经贸委、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绩考核目标,包括担保企业户数、年度担保总额、年未在保余额和年度解除担保责任的日均余额等。未能完成考核目标的担保机构不再纳入当年度考核奖励范围。

  七、继续改进财政无息借款与信用担保机构增资扩股挂钩办法。从2008年开始,以注册资本5000万元为起点,凡上年度为市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日均担保放大倍数在3倍以上,担保机构一次性增资2000万元以上,财政按增资额给予10%~20%的专项无息借款。若担保机构发生撤资、挪用等不按规定使用资本金行为的,一经发现,提前全额收回财政借款并取消补贴、奖励3年。

  八、鼓励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收费执行低费率。从2008年开始,对市区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并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占总业务量70%以上的担保机构,凡按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标准收取担保费的,在省财政担保费专项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按照年度已解除担保责任的担保额,再按规定标准给予不超过1%的专项补助。

  九、建立市区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基金。为增加担保机构信用和担保能力,分散担保机构风险,降低担保风险的震荡幅度,促进整个担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的运行模式,从2008年开始建立市区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基金。再担保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资金来源:市财政分5年逐年注入1000万元;市区担保机构每年上缴税费的地方留成部分按年注入再担保基金。再担保基金使用采用会员制,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缴纳会费后,可以享受再担保的相关政策。会员单位按担保业务收入(包括财政担保收费补助)的10~15%缴费,在出现代偿时,可由再担保基金承担的风险分摊比例最高不超过30%。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基金委托国投公司管理、运作,市财政局、经贸委等部门负责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经贸委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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