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促进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的意见
(通政办发〔2008〕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全面提升金融业服务水平的若干意见》(通政发〔2007〕52号)和省财政厅《江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企〔2007〕138号)精神,为更好地缓解中小企业发展与融资难的矛盾,现就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提高担保服务水平和能力。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核心,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加强风险意识,建立客户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完善担保贷款事前、事中、事后等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市经贸委、财政局要通过组织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和学习考察等方式,帮助各担保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培育专业人才,提高整体素质,努力实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担保机构资本金的使用管理。各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严禁关联方、股东单位借用挪用资本金。资本金严禁用于高风险投资。在同时符合流动性强、风险小、银行可监管的条件下,可以用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及进行其他低风险的投资,保障适度增值。灵活处置担保机构保证金的缴存方式,除现金存款外,允许担保机构以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缴存。市经贸委、财政局要定期对担保机构资本金的使用情况组织专项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三、继续开展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发挥评级机构的专业优势,通过市场化运作,推进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促进担保机构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信用评级结果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南通经贸委网站进行公布。市经贸委、财政局和各商业银行要将信用评级结果作为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级别的担保机构采取区别化政策扶持。
四、从严控制担保保证金的收取。各担保机构原则上不应收取被担保企业保证金。为防范风险,对个别确需收取保证金的贷款,可根据客户性质和状况,原则上按单笔贷款总额的10%、最高不超过20%的比例收取。各担保机构每年采取收取保证金方式的企业应不高于总担保企业的30%。担保机构收取的企业保证金应视同资本金管理,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加强监管。对采用信用反担保方式和免收被担保企业保证金的,政府部门在组织对担保机构担保业务考核时,适当加大奖励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