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可采取招标等方式,原则上同一县(市)、区只能择优选择一家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业务。
六、保费管理和定损理赔
农业保险试点管理费用严格控制在总保费的15%以内,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承保、勘察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管理费的具体使用办法另行制订发布。
保费收入中提取管理费后,其余全部作为农业保险基金。按联办共保协议,将保险基金的40%转入保险公司帐户,60%转入县(市)、区财政保险资金专户。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必须单独建账核算,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农业保险基金管理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使用,并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建立科学的核损、核赔制度,实施阳光操作。农业保险核损理赔必须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依托,查勘定损要统一标准,公开程序,张榜公布,力求准确,按规定及时向农户支付保险理赔。
七、巨灾风险准备金
为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增强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从2008年起,实行农业保险基金部分统筹办法,根据省财政厅文件规定建立市级巨灾风险准备金。
八、组织领导
农业保险直接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扩大为市农办、财政局、发改委、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农机局、气象局,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协同市财政局和商业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定期检查各县(市)、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年度工作考核,兑现考核奖励资金。各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农办要加强政策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确保农业保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加强专项帐户的监督管理,抓好巨灾风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农业部门要积极参与宣传发动、核灾定损等工作,指导和帮助农民防范和抵御灾害风险。农机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机具保险试点。海洋与渔业部门要积极开展渔船、渔民保险试点。商业保险公司要制订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实施方案,加强服务网络建设,规范定损理赔秩序,切实做好核损理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