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植业、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继续推行低保费、低保额、有限责任的初始成本保险,保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农业项目的直接物化成本。水稻、小麦每亩保费均为20元,保险金额为400元;油菜、玉米每亩保费均为15元,保险金额为300元;能繁母猪每头保费为60元,保险金额为1000元;奶牛每头保费为240元,保险金额为4000元;其他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品种按市场价格的60%左右确定保险金额。各县(市)、区必须统一使用并严格执行江苏省农业保险条款及基准费率规章,不得随意变更保险费率和保险责任。水稻、小麦、玉米、油菜保险费率为5%,能繁母猪、奶牛保险费率为6%。
(二)农机政策性保险:根据农业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的通知》(农机发〔2007〕6号),兼用型拖拉机投保的交强险保费:≤14.7KW的为80元,>14.7KW的为120元;联合收割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不超过10万元,具体保费标准由市农机局与农机保险经办机构商定。要在保险责任限额不变的前提下,针对农机使用风险的特殊性,由市农机局统一与农机保险经办机构协商制定省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特别是对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的保险条款,应本着客观、公正的要求,切实保护好投保农机户的合法权益。
四、保费补贴
各级财政通过保费补贴的办法,积极引导农民参加农业保险。(一)财政对主要种植业品种参保对象的保费补贴不低于70%,其中,60%由市级以上财政补贴,县级财政补贴原则上不低于10%。(二)财政对能繁母猪参保对象的保费补贴不低于80%,其中,30%由市级以上财政补贴;饲养者负担保费的20%。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0000头(含)的县(市)、区,省财政在原有补贴比例之外再增加10个百分点的保费补贴,即市级以上财政补贴为40%。(三)财政对奶牛参保对象的保费补贴不低于60%,其中,30%由市级以上财政补贴;饲养者负担保费的40%。(四)对于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参保品种,市级以上财政保费补贴参照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费补贴标准执行,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给予补贴。(五)财政对农机具参保对象的补贴不低于50%,其中市级以上财政补贴为30%,农机户负担保费的50%。
五、运行模式和经办机构
主要参保品种各县(市)、区统一采用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办共保”模式,政府负担赔付责任的60%,保险公司负担赔付责任的40%。凡实行代办模式的,市以上财政不再给予保费补贴。鼓励县(市)、区对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参保品种采用由经办机构开展自营保险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