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加强对“双简管理”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停业、复业及注销登记管理。三级税收管理员对辖区内实施“双简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月进行巡查寻访,并作工作日志,及时提出调整定额建议。切实防止漏征漏管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对实行“双简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建立完整的征管档案。
第十五条 实行“双简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有享受减免税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办理。实行“双简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有达不到起征点、突然失踪、列为非正常户管理等情况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贵阳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其他未尽事宜应依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邮 政 编 码
|
| 联 系 电 话
|
|
生产经营地址
|
|
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税种名称
|
|
申请开户银行
|
| 是否银税联网
|
|
申 报 期 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核准人:
年 月 日
|
核准纳税期
| 季度□ 半年□ 年度□
|
核准缴纳期限
| 最后一个纳税期10日内
|
核准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