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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阳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制度》的通知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加强对“双简管理”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停业、复业及注销登记管理。三级税收管理员对辖区内实施“双简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月进行巡查寻访,并作工作日志,及时提出调整定额建议。切实防止漏征漏管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对实行“双简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建立完整的征管档案。
  第十五条 实行“双简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有享受减免税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办理。实行“双简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有达不到起征点、突然失踪、列为非正常户管理等情况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贵阳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其他未尽事宜应依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电 话

 

生产经营地址

 

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税种名称

 

申请开户银行

 

是否银税联网

 

申 报 期 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核准人:

                 年  月  日

核准纳税期

季度□      半年□    年度□

核准缴纳期限

最后一个纳税期10日内

核准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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