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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阳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制度》的通知

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阳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制度》的通知
(筑地税发〔2008〕180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分局:

  现将《贵阳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七月十一日

贵阳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简化申报纳税程序,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切实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征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贵阳市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的适用范围
  (一)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当期(指纳税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的一种申报方式。
  (二)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经各区、县(市)地税局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或一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合并的期限,由各区、县(市)地税局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本着方便个体工商户和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贵州省简并征期的最长期限为半年。
  (三)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只适用于达到起征点以上,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实行按月申报纳税有困难的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1.所在地无固定办税服务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2.从事交通运输业个体工商户;
  3.季节性、临时性、流动性较强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以下称“双简管理”)须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请审批表》(附件),经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采用简易申报、简并征期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的,原则上其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方式一年内不得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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