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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8〕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市地税局、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地税局 市建设局 市房产局 市工商局
二○○八年七月七日)

  为加强税收管理,整顿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市场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的省外企业,应在我市设立法人企业,并按规定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对在我市从事铁路、水利、电力等国家项目建筑施工的中直企业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二、凡到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省外企业,应向市建设部门提交在我市工商部门办理的工商执照和在市地税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证,凭跨省介绍信到经营所在地建设和房产(产权)部门办理跨省介绍信转签或资格备案,方可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三、凡到我市从事建筑施工的省外企业,取得中标资格后,应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执照和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招投标备案手续。
  四、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外来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凡到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的省外企业,必须持工商部门核发的法人执照到经营所在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根据税收政策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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