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重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和保护
针对目前中小企业普遍与多家银行存在信贷关系的现状,引导中小企业逐步调整信贷结构,与银行建立“一对一”的信贷关系,形成银企密切合作、有效监管的互信机制。加强对重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和保护。由市经贸委、工商联牵头,在规模企业中根据生产经营销售情况、负债情况、资金需求情况,遴选1500家信用较好、产销状况较好、市场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其中市区300家、六县市各200家)试行重点支持和保护(根据试行情况,适时有序地扩大支持和保护范围)。对纳入重点支持和保护范围的中小企业,各商业银行尽可能满足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原则上不提前收回贷款,在贷款到期后应予续贷;如确因信贷规模紧张和授信政策控制需提前收回贷款或不予续贷的,应事前通报人行南通中心支行,由人行南通中心支行会同市有关部门、企业信贷相关银行进行协商,通过其它方式帮助企业进行适当的融资安排后有序操作,防止由于个别银行收缩贷款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而形成金融风险。
四、建立市县(市)两级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市县(市)两级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对加入互助基金的会员企业,在贷款续贷手续办理过程中或经营遇到突发事件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时,进行应急互助融通。互助基金借款期限一般控制在半个月之内,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应急互助基金的建立采取政府组织推动、财政注资引导、企业自愿认缴的方法。纳入重点支持保护范围的中小企业原则上均应参与,同时鼓励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其它企业积极参与。市级应急互助基金的首期规模计划不低于3000万元,资金由财政注资和会员企业认缴组成,其中财政注入引导资金600万元,其余份额由市工商联组织企业自愿认缴筹集。根据企业规模,会员企业认缴基金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应急互助规模一般控制在会员企业实缴基金的10倍以内,借款利率标准按银行贷款利率适当上浮。互助基金委托南通国投公司设立专户管理,市财政局、审计局加强资金监督;由市工商联会同发改委、经贸委、民发办、人行南通中心支行、南通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入会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并负责具体运作。市工商联会同人行南通中心支行拟定应急互助基金方案和章程,制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各县(市)应急互助基金的建立和管理,参照市里模式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