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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家庭账户的实施意见(试行)

  2.用于支付购买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购房款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根据租金补贴家庭的申请额度和家庭账户资金余额情况拨付资金。
  3.其他情况,按相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五、退出和销户规定
  1.租金补贴家庭必须每年参加年审,年审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可以继续享受租金补贴;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停止享受租金补贴。
  2.租金补贴家庭购买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的,从停止享受租金补贴之月起,即视同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3.退出和视同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其家庭账户中有资金余额的,仍可以用于该家庭租赁自住住房或购买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但该家庭应自退出之月起的一年内提出家庭账户资金使用申请,一次性提取家庭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原账户作销户处理;超过一年未提出家庭账户资金使用申请的,账户资金余额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原账户作销户处理。
  4.廉租住房申请人死亡,有家庭成员且家庭成员仍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可以办理租金补贴家庭账户户名的变更,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仍归该家庭所有。有家庭成员但家庭成员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该家庭成员可以在申请人死亡后的一年内提出申请,使用家庭账户中的资金余额用于租赁自住住房或购买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超过一年未提出申请的,家庭账户中的资金余额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无家庭成员的,家庭账户中的资金余额统一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变更、使用或纳入专户后,原家庭账户作销户处理。
  5.租金补贴家庭夫妻离异的,应对家庭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分割处理。离异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一方,可以凭离婚证明材料,办理租金补贴家庭账户户名的变更;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一方,可以在一年内申请一次性提取家庭账户中其享有的资金余额用于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或购买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超过一年未提出申请的,该家庭账户中其享有的资金余额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变更、提取或纳入专户后,原家庭账户作销户处理。
  六、租金补贴家庭连续5年未使用租金补贴资金的,家庭账户资金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该家庭账户作销户处理。该租金补贴家庭仍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必须重新申请建立家庭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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