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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家庭账户的实施意见(试行)

  申请使用家庭账户资金支付租赁自住住房租金的,需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书面租赁协议和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到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租赁情况登记。
  申请使用家庭账户资金支付购买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购房款的,需提供有效的购房合同、付款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2.租金补贴家庭在建立家庭账户时已租赁自住住房的,可享受全额应发租金补贴。
  3.租金补贴家庭在建立家庭账户时未租赁自住住房的,应享受的租金补贴计入家庭账户中。当该家庭租赁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使用家庭账户资金支付房租。其中,租房的月租金不超过应发租金补贴时,按实际租房的月租金拨付,剩余部分继续保留在家庭账户中;租房的月租金超过应发租金补贴而家庭账户中有足够资金余额的,按实际租房的月租金拨付,但最高不超过应发租金补贴的1.5倍;租房的月租金超过应发租金补贴而家庭账户中无足够资金余额的,按应发租金补贴拨付,超过应发租金补贴的部分,由租金补贴家庭自行支付。
  4.租金补贴家庭停止租赁自住住房时,申请人需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递交书面说明,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报告,市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报告后的次月起,停止拨付租金补贴,把应发租金补贴直接计入该家庭账户中。
  租金补贴家庭重新租赁自住住房,并要使用家庭账户资金时,应重新提出使用申请。
  5.租金补贴家庭调整为实物配租的,自调整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金补贴,该家庭账户予以封存。该家庭退出廉租住房实物房源时,原家庭账户中的资金可以用于该家庭租赁自住住房或购买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
  6.租金补贴家庭购买二手房的,自购房合同(协议、契约)签订之月起(含),可以享受三个月的租金补贴。
  租金补贴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的,如果购买的是期房,可以继续享受租金补贴,但租金补贴最多只能发放至购房合同中约定交付时间起的第三个月;如果购买的是现房,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月起(含),可以享受三个月的租金补贴。
  四、拨付程序
  经审核同意租金补贴家庭使用家庭账户资金的,由房产管理部门通过在金融机构办理支付凭证等形式,向租金补贴家庭拨付资金。
  1.用于支付房租的,房产管理部门每半年一次向租金补贴家庭拨付资金。拨付时间为每年的1月下旬和7月下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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