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家庭账户的实施意见(试行)
(常政办发〔2008〕7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建立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家庭账户的实施意见(试行)》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建立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家庭账户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全面实施《常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7年-2011年)》,使所有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真正享受到住房保障政策,现就为市区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租金补贴家庭建立租金补贴家庭账户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建立租金补贴家庭账户(以下简称家庭账户),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行应保尽保。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条件的家庭,只要提出申请,经审核可以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均由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为其建立家庭账户。
2.足额发放补贴。租金补贴由房产管理部门按月核定,定期足额计入家庭账户中。
3.定向住房消费。租金补贴是政府专项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租赁自住住房或者购买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达到改善居住条件的目的。
4.严格监督管理。家庭账户的设立和租金补贴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并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程序
1.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2.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房产管理部门按户建立家庭账户,以申请人为账户户名。
3.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租金补贴家庭应享受的租金补贴,每半年一次把租金补贴计入家庭账户中,计入时间分别为每年的1月上旬和7月上旬。
三、使用规定
1.使用家庭账户资金时,由申请人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同住家庭成员签名同意。区房产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