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政办发〔2008〕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市属、省属、中属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开展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日
伊春市开展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按照《伊春市人民政府二ОО八年第九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伊政纪字〔2008〕7号)要求,深入开展好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清理工作使政府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相一致,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和谐伊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清理范围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于2001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制发的现行有效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标准
本次清理工作应按照“有效、简洁、规范”的原则,逐文逐条进行,确保全部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规范。对于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下列问题,应按照程序予以废止或修改:
(一)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
(二)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为了招商引资在土地方面出台的优惠政策,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含有“零地价”、“零执法”、“挂牌保护”内容和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及超国民待遇内容的;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