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实行社区服务认证和统一标识制度。要加强社区服务认证规范,社区服务认证范围是:能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保人员、优抚对象、残疾人等社会救助群体,以及社区困难家庭的青少年学生提供无偿、低偿服务的便民浴池、理发店、洗衣店、裁缝店、家电和自行车修理点;能为上述人员提供让利销售,并面向居民开展诚信服务的小吃部、小食杂店、小型物流配送站;居民个人开办的幼儿园、小型托老所、无偿、低偿服务的棋牌、健身、娱乐室;为居民提供直接服务的社区民间组织。经申办人申请,社区居委会考核确认,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颁发《社区服务单位证书》。凡取得《社区服务单位证书》的各类便民利民服务网点和设施,设置全国统一使用的社区服务标志牌。
(十二)积极执行税费减免政策。对符合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并取得《社区服务单位证书》的社区便民利民商业服务网点,工商部门要减免相关费用,减免额度由市工商局统一确定。对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非盈利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居民个人开办的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网点,每月营业额未达到1500元、每日营业额未达到100元的,免征营业税;对社区组织或居民个人开办的从事非盈利性中介服务的社区服务机构,民政部门要给予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提供简便程序服务;对社区组织或个人开办的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要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非盈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要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三)推进扶持社区弱势群体就业服务。对社区内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残疾人,符合再就业政策优惠条件,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再就业优惠证》,要求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定的行业除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费、经济合同文本工本费;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残疾人证》,工商行政机关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酌情减免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管理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要求从事国家规定的社区居民服务业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每户800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和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3年内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具体减免幅度由市、县(市)税务局确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社区便民服务网点,卫生部门要优先发给卫生许可证,3年内免收卫生监测费;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为社区内残疾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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