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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铜政〔2008〕28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铜陵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铜陵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市场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卷烟零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铜陵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市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合法合理、公平公正,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布局的原则,到2010年全市持证率控制在城市不超过总人口的5‰,农村不超过总人口的4.5‰。

  第四条 卷烟零售许可实行受理在先、先出后进的原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均符合许可条件和合理布局要求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受理申请先后做出许可决定。

  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卷烟零售点的合理布局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时,申请卷烟零售许可证还应符合下列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

  (一)城区道路两侧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二)城区居民生活区按每200户居民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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