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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程序

重庆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程序
(渝食药监法[2008]20号 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


根据国家局《GMP认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市局受理中心负责受理企业的GMP认证申请,申报材料包括《GMP认证申请书》及国家局《GMP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GMP认证申请书》须附电子文档。申报资料应该用A4纸装订成册。

  2、受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报企业,一份交局药品安全监管处,一份交局政策法规处;受理中心在出具《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将认证资料移转到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申报资料不齐或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企业《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企业按要求补齐全部补正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予以受理。

  对不予受理药品GMP认证申请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原因。

  3、受理中心在出具《受理通知书》的同时,按规定标准完成认证收费工作。

  二、技术审查

  4、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应自《受理通知书》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技术审查。对通过技术审查的企业,在上述时限内,将申请资料移转到认证中心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未通过技术审查的,资料通过受理中心退回企业,按程序退还认证费用。

  需要补充材料的,通过受理中心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必须在2个月内一次性按要求完成补充材料,逾期未报的,终止认证,资料通过受理中心退回企业,按程序退还认证费用。

  三、现场检查

  5、认证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制定现场检查方案;随机选派和落实认证检查组成员;会同企业所在地区县分局确定1名观察员,负责与检查有关的协调和联络工作;将检查组成员及观察员名单报局政策法规处备案;提前3天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组织并启动现场检查。

  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增派1名观察员,并在上述时限内,将观察员名单报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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