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二类疾病:指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脑外伤、主动脉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慢性肾功能性衰竭、急慢性重症肝炎、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重症糖尿病、消化道出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症精神病。
(三)医前救助。
第六条 医疗救助标准
(一)对享受日常医疗救助的人员,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给予救助,本年度日常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300元。
(二)低保人员中患一类疾病的人员,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50%给予救助,本年度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8000元。
(三)低保人员中患二类疾病的人员,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50%给予救助,本年度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4000元。
(四)边缘困难人员中患二类疾病的人员,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50%给予救助,本年度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2000元。
(五)低保人员中患一、二类疾病以外病种确需住院的,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50%给予救助,本年度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2000元;边缘人员中患二类疾病以外病种确需住院的,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50%给予救助,本年度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1000元。
(六)低保人员凭医保定点医院诊治证明或住院通知单,本年度可申请享受一次性1000元医前救助,与医后救助共同计入年度医疗救助总额。
以上各类医疗救助标准随经济社会的发展,由市民政、财政部门适时提出调整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和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资金等多渠道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医疗救助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医疗救助资金要纳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医疗救助所提供捐赠、资助,要纳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统筹安排。
(三)市级财政根据市民政局编制的用款计划,按季预拨各区县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区县级财政按照本级民政部门编制的用款计划,按月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四)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定期审计和监督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