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8]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2008年7月)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的衔接,进一步提高全市医疗救助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遵循的原则
(一)以住院和大病救助为主,兼顾门诊;
(二)以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为主,兼顾边缘群体;
(三)个人自付、社会帮扶与政府救助相结合;
(四)救助标准与筹资规模相适应。
第三条 医疗救助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是全市医疗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的管理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的具体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医疗救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
(一)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二)本市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边缘困难人员);
(三)本市农村五保对象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人员。
第五条 医疗救助方式
(一)日常医疗救助。适用于低保对象中的未成年人及70岁以上老人。
(二)大病医疗救助。
1、一类疾病:指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含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白血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