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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收入逐年提高的实际以及物价等因素,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推进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原来基础上,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8]1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再一次提高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
  一、旗县市区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原来的2万元提高为2.5万元;市直(中区)由原来的2.5万元提高为3万元。
  二、旗县市区满10年以上转业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原来的3万元提高为4万元,市直(中区)由原来的4万元提高为5万元。
  三、对初、中级城镇复员士官超义务期,由原来的每超一年增发1000元提高为增发1500元;满10年以上转业士官超期服役,由原来的每超一年增发1200元提高为2000元。对荣获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奖励的,由原来的增发1000元提高为2000元;荣立三等功的,由原来的增发500元提高为1000元;对8级以上(含8级)伤残退役士兵,由原来的每个伤残等级1000元提高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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