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有关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计划免疫的要求进行免疫接种。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的随访服务,使其于12月龄、18月龄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确证阳性者转入当地艾滋病综合防治系统。
7、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普遍性防护原则,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为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提供符合隔离、无菌操作与消毒要求的医疗环境,为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提供必要的隔离设施和助产服务,防止院内感染或交叉感染。建立职业暴露后应急处理机制,发生职业暴露应及时通知主管领导,与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联系,评估和确定暴露级别和暴露源,进行登记并正确使用预防用药及接受流行病学监测。
8、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关怀和支持。医疗保健机构、社区、其他相关机构和组织应根据本机构服务的特点和内容,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咨询、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服务等,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及家庭的影响,减少歧视,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
(四)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
各地建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信息资料管理和逐级上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信息的收集、报告、审核及管理,提高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加强信息的分析和利用。相关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的原则,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当地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县级信息上报时间为每月5日前,市级信息上报时间为每月10日前。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信息资料包括相关报表和各类登记。相关报表包括: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基本情况登记卡、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登记卡、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等系列个案登记卡。各类登记包括:包含艾滋病咨询检测记录的婚前保健门诊登记、孕期保健门诊登记、分娩登记和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孕产妇的检测结果报告单、保健手册、病历记录、随访记录等。
对所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婚检妇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并填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相关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上报流程及要求详见卫生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修订)》。各地自2008年7月1日起使用国家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的网络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