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广泛开展宣传和教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承担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协同妇联、计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建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网络。要充分利用新婚学校、孕妇学校和产前检查、婚前咨询等媒介,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宣传,扩大覆盖人群。制作健康教育材料,在产前门诊、孕妇学校、病房及产房、婚前保健门诊等多种场所进行分发及指导使用,向孕产妇及家庭、婚前保健人群传达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知识和信息。
(二)加大投入,强化服务能力建设
1、加大经费投入。各地要加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投入力度,在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保证人员培训、宣传教育及开展预防服务、药品采购等工作的必要经费。各地要做到专款专用,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2、加强人员培训。根据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采取集中培训和经常性培训相结合的方式,逐级培训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提高相关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规范管理和技术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培训对象包括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的管理人员,医疗保健机构妇产科、儿科、婚前保健门诊的医生、护士,信息管理、检测等相关人员。
3、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市级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都要建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其他地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指定一所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承担辖区内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和《江苏省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苏卫疾控〔2006〕68号)的要求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建立相应的实验室工作制度和操作常规以及快速、合理、保密的监测流程。
(三)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常规化,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1、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充分发挥三级妇幼保健网络的作用,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保健常规工作相结合。各地要在加强孕产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产后保健及婴儿保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模式。苏州市城区、丹阳市两个国家级试点县(市、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按国家有关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要求执行。
2、提供咨询与检测服务。在生殖保健服务过程中,结合婚前保健、妇女病查治、性传播疾病/生殖道感染防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医疗服务,主动为接受医疗服务的妇女及其配偶/性伴侣提供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提高妇女艾滋病预防相关知识的熟悉程度,避免艾滋病感染的危险行为,增强防护意识;进行危险行为评估,对有高危行为者,动员其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和进一步的咨询,预防配偶/性伴侣感染,最大程度地减少育龄妇女的艾滋病感染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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