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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等关于印发《关于公开招募医学类相关专业人员到苏北苏中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省公开招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颁发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卫生专业人员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附件6),作为享受相关就业政策的证明。

第五章 培养使用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根据要求制定岗前培训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分别报省公开招募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卫生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招募人员服务的五年内,优先安排其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或培训1次(时间不少于半年),内容以提高临床能力、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专项技术水平为主。

  公开招募的人员在苏北、苏中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服务满五年后,继续留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安排到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半年至一年。

  第二十六条 根据公开招募人员的德才表现和特长,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和使用,主要作为当地专业技术骨干培养,也可作为卫生管理干部后备人选的培养对象。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级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每年须拿出一定的招聘计划,定向招聘在当地乡镇卫生院工作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表现比较优秀,经乡镇卫生院推荐的公开招募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开招募人员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以后,在乡镇卫生院工作2年以上,报考我省高校硕士研究生并达到分数线的,复试时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招募到苏北、苏中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本科毕业生同时被高校录取为研究生的,保留学籍,工作满三年以后,可以回校继续就读。

  第二十九条 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公开招募人员,可提前一年报考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公开招募人员工作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开招募工作的管理,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工作不力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省辖市、县(市、区)卫生局应当建立工作报告、联系沟通制度,定期向省公开招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公开招募人员的有关情况,提出处理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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