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受聘人员的考核由工作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负责。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根据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培训、岗位调整、职务(称)晋升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应按规定完成聘期服务工作。服务期间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卫生局审核,市卫生局同意后解除聘用合同,并报省公开招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享受有关福利等待遇。
受聘人员有以下情形的,由各县(市、区)卫生局提出意见,报市卫生局、人事局同意后解除聘用合同,并报省公开招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道德品质、业务水平、劳动纪律、工作表现等方面出现问题;
(二)思想动摇、不愿继续在苏北、苏中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人员。
自聘用合同解除之日起,有关人员不再享受有关福利等待遇。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出具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办理相关变更、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省公开招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到苏北、苏中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台账,进行宏观动态管理。各省辖市、县(市、区)卫生局应当相应的建立详细的基础信息台账,进行跟踪管理服务,并及时将信息上报省公开招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在县级医疗机构定向培养期间,聘用单位可以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明确违约责任。
第四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受聘人员享受所聘单位同等条件工作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见习期直接享受转正定级工资,工资由聘用单位按规定发放。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乡及以下基层卫生人员相关倾斜政策。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工作每满一年,经当地县(市、区)卫生局考核合格以上,经省辖市卫生局同意,报省公开招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2.5万元标准下达补助资金。省补助资金由县财政设立专户进行管理。每年先预发受聘人员50%,其余50%按照聘用合同,在服务期满后,并经考核合格以上,一次性发放至个人。期满后继续留在卫生院工作的受聘人员,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福利待遇,并按年全额发放省补资金。因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提前解聘人员,则不再发放其余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