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受聘人员填写《江苏省公开招募医学类相关专业人员到苏北、苏中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登记表》(附件5),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公开招募人员首先安排到有空编的乡镇卫生院。已满编的单位,确需增加编制接收公开招募人员的,可在本县(市、区)卫生系统或相同经费渠道事业单位总编制内调剂解决。
第十一条 公开招募人员以逐级派遣、优先回生源所在地安排为原则,省公开招募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各地需求适当进行调剂。原则上本省生源安排到生源所在县(市、区),也可根据培养需要并征求本人意见,安排到其他县(市、区)。
第十二条 公开招募的应届毕业生聘用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第一年,由县(市、区)卫生局安排在当地县(市)级医院(中医院)临床科室、县(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妇幼保健机构见习。见习结束后回乡镇卫生院工作。一年见习期不计算为服务期。一年见习期满后按规定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连续二年未取得执业资格者,解除聘用合同。在职医生直接安排到乡镇卫生院相关岗位工作。
第三章 聘后管理
第十三条 受聘人员工作期间的人事关系由当地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具体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负责专项补助经费的发放、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岗位安排、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帮助解决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培训机会。
第十五条 毕业生户口可转入聘用单位所在地,或挂靠服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流动人才集体户口,或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职人员办理流动手续,户口可不转。
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受聘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服务单位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年度考核、服务期满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